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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3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观红与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观红,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3民初23号原告:陈观红,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观红诉被告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