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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96号原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旭光,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世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路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