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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昝家明与彭渝、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家明,彭渝,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昝家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9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彭渝,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8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冯实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昝家明与彭渝、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