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某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68号罪犯黄某,捕前职业农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浔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2014年1月2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黄某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31.86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黄某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