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商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许香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香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0853号原告许香珍。委托代理人汤家永,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宏威,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香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香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