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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字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陆玉成与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成,陈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字90号原告陆玉成,男,汉族,住广宁县。被告陈海明,男,汉族,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玉成诉被告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