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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于大勇物业服务合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大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11号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丽慧,系公司经理。被告:于大勇,男,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