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中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吉庆,丁庆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中商初字第19-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筐市街8号。负责人:周伟林,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朝山街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信管部职员。被告: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庆忠,董事长。被告: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彭集镇。法定代表人:孟广银,董事长。被告:李吉庆。被告:丁庆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吉庆、丁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以原、被告各方正协商解决借款担保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姜筱倩审 判 员 桑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