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北执民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丹丹与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丹丹,丁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叶丹丹。被执行人:丁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丹丹与被执行人丁建伟[(2015)甬北商初字第000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59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