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0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石志强申请执行李和平、高彩霞、刘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强,李和平,高彩霞,刘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099-1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强,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和平,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彩霞,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改丽,女,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志强与被执行人李和平、高彩霞、刘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0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改丽在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拆迁补偿款,现因需提取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改丽在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拆迁补偿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