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志明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47号罪犯张志明。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站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于2013年9月5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张志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志明在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小学将被害人贺某(2002年1月21日出生、女)带至南三楼一教室内,采取抠摸被害人贺某下体等方式将被害人贺某猥亵。2013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志明在中站区跃进路小学门岗内,采取搂抱等方式对被害人赵某(2001年10月11日出生、女)进行猥亵。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明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接受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表扬5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志明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