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楼兴福与李冬玲、华建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冬玲,楼兴福,华建军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兴福。原审被告:华建军。上诉人李冬玲为与被上诉人楼兴福、原审被告华建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婺北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冬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冬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婺北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