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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二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何二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二中,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均丽,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何二中之女。上诉人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二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