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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663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玉娟,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孙某甲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志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娟、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俩人一直在沈阳生活。在女方怀孕期间,因为对女方的照顾不周,双方有过小口角,但是男方一直认为妻子是因为怀孕辛苦,没放在心上。2010年俩人的儿子孙某乙出生后,双方又因为一些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小两口的问题升级到双方家庭问题,导致双方父母对自己的儿女都不满意。让原告觉得做儿子很对不起父母,做老公和父亲体会不到幸福。原、被告也曾想过办法来调和家庭矛盾,但做了许多事情都起不到作用。从开始争吵到现在的冷战,历经几年,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双方都心灰意冷。对于俩人的儿子孙某乙,原告主张由自己抚养。从经济条件上讲,原告比被告好,原告的工作稳定,在单位任设计师工作,收入比被告高。更重要的是,原告在情绪上更能控制自己,能给孩子持续的平静的成长环境。让原告肯定要跟被告离婚的原因之一,也因想让孩子不要夹在父母的矛盾中长大。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早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请求判决婚生子孙某乙归原告抚养;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一半诉讼费。被告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相识相恋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原告的父母也不同意我们离婚,为了孩子我们应该有和好的可能,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孙某乙(××××年××月××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户口本、居住证明、房屋电子登记薄、机动车发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双方应互谅互让、积极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夫妻感情,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爽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