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字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项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字1011号原告: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朝晖路68号绿洲花园12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汤红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底凤英、顾菁,该公司员工。被告:项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孙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