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钟惠玲与上海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惠玲,上海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钟惠玲,女,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委托代理人朱祺,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靖,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钟惠玲诉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惠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魏审 判 员 屠文韬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