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潘国荣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国荣,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国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17时5分许,被告人潘国荣驾驶云25·39XXX号大中型拖拉机,行至海口市美兰区灵文加线与美兰墟塘内村辅道交叉路口,由南往东方向右转弯时,由于不注意观察右侧行人,导致该拖拉机右侧后轮碾压行人曾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潘国荣拨打110、120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民警调查。案发后,潘国荣与被害人家属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潘国荣支付赔偿金18.6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经鉴定,被害人曾淮秀系交通事故致头部、胸部严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海口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国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曾某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国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及相片,现场方位图,通话清单,证人刘孝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潘国荣的供述,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国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国荣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国荣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潘国荣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潘国荣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国荣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国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uv8farn4tmse5rtntz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李启文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郝恩琳速录员陈晓东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