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孝微与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家鸡活鱼馆、毕有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微,毕有财,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家鸡活鱼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78-2号原告:李孝微。被告:毕有财(曾用名毕有良)。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家鸡活鱼馆。经营者:毕有良(身份信息情况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鲁1091民初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告毕有财名下的鲁KHZ1**号车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毕有财名下的鲁KHZ1**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