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耀珍与张朝晖、张冬梅、张丽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珍,张朝晖,张冬梅,张丽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81号原告张耀珍(曾用名张跃珍),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朝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冬梅,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丽红,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珍与被告张朝晖、张冬梅、张丽红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耀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