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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耀珍与张朝晖、张冬梅、张丽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珍,张朝晖,张冬梅,张丽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81号原告张耀珍(曾用名张跃珍),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朝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冬梅,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丽红,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珍与被告张朝晖、张冬梅、张丽红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耀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