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等三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3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大水村某组,现租住长沙市开福区富雅坪社区佘家塘某号某单元某房;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15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甘棠镇五一村某村民组,现租住长沙市开福区水风井社区司马里某号某房;2006年12月8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15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甘棠镇五一村某村民组,现租住长沙市开福区水风井社区司马里某号某房;2006年12月8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15年6月18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夫妻俩在长沙市承接伪造假章假证业务,并将承接到的伪造印章业务和伪造毕业证书业务转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完成制作。被告人朱某某自2014年10月起在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的宿舍某栋某单元某房租赁了一个阁楼的单间,设置了电脑、打印机、光敏印章机、激光雕刻机用于伪造印章、毕业证书等。2015年6月12日,陈某某和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因求职,由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甲,要求朱某甲制作两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毕业证资料(含英语四级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套的价格承接制作。6月14日,陈某某和王某某将各自两张两寸的蓝底照片及办证信息交由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再将照片、办证信息及伪造的空白英语四级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提供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依据朱某甲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排版、伪造了两套陈某某和王某某的中南大学毕业证。后由被告人朱某乙从朱某某处取走制作好的毕业证。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朱某甲准备去与陈某某和王某某交货时在其租住房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被告人朱某甲处查获了涉嫌伪造的两套毕业证和一枚私刻的“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某租住房附近将其抓获,在其随身的物品中查获了涉嫌伪造的一套“唐天喜”的毕业证和一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网络建设支撑中心”印章、四份疑似伪造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租住房依法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涉嫌伪造印章用的电脑主机两台、光敏印章机一台、激光雕刻机一台、打印机一台、激光打印机一台。疑似伪造的各类印章193枚和用于制作印章的原材料,以及空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经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疑似伪造的印章随机抽取进行物证鉴定,经鉴定查获的印章与同名同色样本印文均不是同章印文。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了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伪造印章用的电脑主机一台,疑似伪造的各类印章58枚和用于制作印章的原材料,以及空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子邮件截图,短信联系截图,制假信息材料,印章拓本,相关单位印章及证明,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肖某、朱某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罪名成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系共同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朱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供犯罪所用的相关设备依法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宣告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声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朱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朱某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四、对被告人朱某某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两台、光敏印章机一台、激光雕刻机一台、打印机一台、激光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五、对被告人朱某甲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限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石时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