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孔名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09号罪犯孔名,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2008)泰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孔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6655.5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2008)鲁刑二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泰刑一初字第2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孔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9年2月13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以(2011)鲁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孔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2014)鲁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孔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2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分135.1分,兑现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名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被评为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