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聂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501号原告聂某某,女,蒙古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于某某,男,蒙古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福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