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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聂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501号原告聂某某,女,蒙古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于某某,男,蒙古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福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