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宗友与卢立军、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宗友,卢立军,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周德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73号申请人张宗友。被申请人卢立军。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7号。法定代表人安丰和。被申请人周德尚。申请人张宗友与被申请人卢立军、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周德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被申请人周德尚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人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周德尚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