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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叶正华与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华,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叶正华,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经营场所资阳市雁江区仁德东路**号。个体经营者冯绵根,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号附***号,身份证号码。原告叶正华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正华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因公司关闭,欠下原告木工工资78,260元,并写下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欠款78,2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举证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均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经营者冯绵根出具欠条予原告叶正华执存,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木工工资78,260元整。大写:柒万捌仟贰佰陆拾元整。欠款人:冯绵根2015年2月17日(加盖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公章)”。2015年8月28日,原告来院起诉如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木工劳务,2015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经营者冯绵根结算后,被告经营者冯绵根出具欠条予原告执存,被告应按欠条载明欠款金额支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叶正华劳务工资78,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静代理审判员  陈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