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容颖与邓双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颖,邓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275-4号申请执行人容颖,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邓双明,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1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双明(公民身份号码)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0×××24的存款3800元并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腾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