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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叶有苗与叶咀良、叶锡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咀良,叶有苗,叶锡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咀良,务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有苗,石匠。委托代理人辜芳景,弋阳县旭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叶锡年,务农。系上诉人叶咀良父亲。上诉人叶咀良因与被上诉人叶有苗、原审被告叶锡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咀良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咀良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咀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叶咀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峰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