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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飞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49号申请人: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余飞,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7849.69元,公共能耗费151.26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8075.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849.6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075.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849.6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