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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文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50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何关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东区社抚费征字(2015)1033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李文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生育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02710元。并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或者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育费的千分之二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东区政发(2014)10号文件一份;2、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3、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4、户籍证明二份;5、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份;6、出生落户信息、全员人口个案信息卡、全员人口个案信息列表各一份;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区社抚费征字(2015)1033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李文华,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区社抚费征字(2015)1033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李文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区社抚费征字(2015)1033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李文华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102710元、滞纳金205元、执行费1444元,共计104359元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三、被执行人李文华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王桂丽审判员  任少华审判员  马学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