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尚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6号罪犯尚兵,男性,1979年10月14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2003)绵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800.8元(未赔偿)。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以(2003)川刑复字第62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4月3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8年4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3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尚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果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判员王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