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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培兵与李贤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兵,李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兵,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李贤美,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贤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贤美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贤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贤美在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泗县管理所的住房公积金84000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李贤美公积金个人账目为:单位代码XXXXXX,个人代码XXXXX,单位名称泗县草沟镇中心学校,身份证号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