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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梅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266号原告梅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增咏,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农民。原告梅某诉被告杜某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的委托代理人钱增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9日,原告因受被告欺骗在邳州市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买房需要向原告家人借款40000元,故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2013年5月1日前归还现金40000元。到期后虽经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8日,原、被告在邳州市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有:“欠条今欠梅某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定于2013年5月1日之前归还。欠款人:杜某2013年1月28日”。到期后,原告梅某向被告杜某索要该款未果,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未按约承担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现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次诉讼的相关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梅某现金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范昱晖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