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技盈电器有限公司与威尔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技盈电器有限公司,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97号原告上海技盈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臣。被告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技盈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技盈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2元(以下币种同),减半收取2,89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11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