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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于徐少江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少江,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徐少江。被申请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人徐少江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波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