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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侯艳敏诉唐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艳敏,唐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209号原告侯艳敏,女,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告唐柳,女,成年,汉族,个体,住林甸县。原告侯艳敏诉被告唐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艳敏与被告唐柳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艳敏与被告唐柳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艳敏撤回对被告唐柳���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艳敏负担。审 判 员  何明光审 判 员  刘志仁代理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富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