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邹界科诉王建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界科,王建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邹界科。被执行人王建湘。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利息47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2014年2月14日至2016年2月1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633元,执行费2090元,以上共计1507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湘的银行账户存款1507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