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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叶信商贸有限公司诉金雪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叶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KSANGTO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雪花。上诉人上海叶信商贸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叶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叶信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叶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上海叶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钱文珍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