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彭×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37号申请人昌1,女,2013年1月30日出生,学龄前儿童。申请人兼申请人昌1的法定代理人彭(申请人昌1之母),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申请人昌2,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申请人贾,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昌1、彭、昌2、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2016年1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2016】回调字第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为:“登记于昌3与彭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天龙苑号楼层单元的房产昌2、贾各自放弃相关继承权利,由彭和昌1共同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昌1、彭、昌2、贾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回调字第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昌1、彭、昌2、贾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回调字第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