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霞,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杨红霞,女,48岁。被执行人: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香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郑光友,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红霞与被执行人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4)南仲裁字第00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社旗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路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