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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镇城与方小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镇城,方小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王镇城,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被执行人方小宗,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王镇城与被执行人方小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人民币338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小宗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59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