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红玉与被执行人陈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玉,韩振,陈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胡红玉,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韩振,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陈雪英,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红玉与被执行人韩振、陈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胡红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驿执字第1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