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伍子勇与浙江特宏阀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子勇,浙江特宏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伍子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成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特宏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坦头村。法定代表人:孙宝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钜,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子勇与被告浙江特宏阀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子勇撤回起��。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