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张学东、张楠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兵,张学东,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58号申请人王小兵,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张学东,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张楠,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王小兵因与被申请人张学东、张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3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楠位于达拉特旗树镇德胜大街南新华路西万通家和星级酒店12层-3号商业楼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小兵位于九原区新春街35号新春小区26-301的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楠位于达拉特旗树镇德胜大街南新华路西万通家和星级酒店12层-3号商业楼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王小兵位于九原区新春街35号新春小区26-301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燕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