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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刑更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明贵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388号罪犯刘明贵,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屏山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该犯上诉,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宜中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5日投入雷马屏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4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6年1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刘明贵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142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明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贵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