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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财保9号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被申请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书诚。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38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