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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范常永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32号罪犯范常永,男。该犯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2012)张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范常永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范常永有期徒刑一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范常永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范常永有期徒刑一年;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范常永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以(2013)淄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14日起入监执行。该犯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马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范常永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该犯现有考核积分56.7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4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庭审中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预交款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常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嘉奖奖励,缴纳罚金4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常永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一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