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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杨正广与张国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广,张国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40号原告杨正广。委托代理人杨海曙,市民。被告张国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一号国际大厦2幢101室。负责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龙雷、唐飞,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广诉被告张国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杨正广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苏 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