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何海奇与杨喜、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奇,杨喜,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42号原告何海奇,男,1982年8月4日出生,回族。被告杨喜,男,约50岁,回族,住叶县马庄乡马庄村。被告马军,男,约42岁。原告何海奇与被告杨喜、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何海奇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何海奇负担。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