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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宫静与祁骐、孙永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静,与被告孙永献系合法夫妻关系,祁骐,孙永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15号原告宫静。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祁骐。被告孙永献。原告与被告孙永献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孙永献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先后多次汇给被告祁骐109.8万元,其中41.8万用于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位于夏邑县力达××楼××单元××室。被告孙永献的上述行为属于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确认被告孙永献赠与被告祁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祁骐返还68万元;要求被告祁骐返还��邑县力达小区房屋一套,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或返还房屋对价41.8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已就上述请求的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82元,退还原告宫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