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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与张日升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张日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1财保3号申请人: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法定代表人:李雄狮。被申请人:张日升,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申请人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日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日升的银行存款3584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张日升所有的与358400元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对座落于乐昌市秀水镇秀水管理区邓屋埂的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乐国用(2006)第xxx号、乐国用(2006)第0281xx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日升的银行存款3584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张日升所有的与358400元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对座落于乐昌市秀水镇秀水管理区邓屋埂的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乐国用(2006)第0281xxx号、乐国用(2006)第0281xxx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志强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