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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郑勇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937号罪犯郑勇,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4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郑勇等人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260762.96元;被告人郑勇应单独或共同赔偿(包括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币153310.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以(2010)黑中刑执减字第22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黑中刑执减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郑勇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诊断书、病残犯认定表、病历、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郑勇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